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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后1年內要做安全評估?

目前,國家法規層面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開車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后發布。已有地方的法規要求,如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103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61日起施行)等。

企業應該考慮和重視的是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如何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制定落實實施方案,評估確認啟動生產的安全條件。事故后的安全條件評估無論是第三方還是企業自己開展都是有必要和必須的。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一)企業中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金屬有機物合成反應(包括格氏反應)的間歇和半間歇反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3.因反應工藝問題,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
(2)《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開車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第四條重大危險源的開車,分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開車、計劃停車后開車、非計劃停車后開車。非計劃停車后開車,是指因存在重大隱患及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后開車,不包括因突發的水、電、氣等公用工程供應異常、生產裝置異常工況等造成的臨時性停車。
(3)《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以上事故的,應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專項的安全評價,其中發生死亡事故、一次性三人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年內累計發生五次以上重傷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價?!?/span>
(4)具體實施參見《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 3034-2010及征求意見稿,《啟動前安全檢查管理規范》QSY 1245-2009 等有關啟動前安全檢查評估Prestart-up Safety ReviewPSSR)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