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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解讀GBT50483-2019《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T50483-2019202031號實施,在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廣泛的調查研究,對原標準實施以來在指導化學工業環境保護設計工作中積累的實踐經驗進行了總結,依據當前國家對環保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國務院發布的一系列環保法規和政策,結合國內外化工環保先進技術,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標準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如下章節:
第二章 術語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T50483-2019

主要變化

酸霧:霧狀的酸性物質,其pH值為3~4.5。

酸霧:空氣中粒徑介于0.1μm~10μm之間的霧狀酸性物質。

酸霧通過粒徑來確定。

初期雨水: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的前10~20min降水量。

初期污染雨水:污染區域降雨初期產生的雨水。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min~30min雨量,或降雨初期20mm~30mm厚度的雨量。

初期雨水術語修訂,可按時間或厚度定義。


回用水:廢水經深度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回用要求的水。

新增回用水術語。


揮發性有機物: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物,簡稱VOCs。

1 用于核算或備案的VOCs20℃時蒸氣壓不小于10Pa,或101.325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60℃的有機化合物,或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統稱。

2 以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廠界與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以及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物去除效率核算的綜合性控制指標。

新增揮發性有機物術語。


第三章 設計內容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T50483-2019

主要變化

3.0.1 項目建議書中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在地區環境現狀;

2 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防治對策;

3 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和要求;

4 存在的問題。

3.0.1 項目建議書中環境保護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區域環境現狀;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及防治對策;

3 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4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項目建議書內容修訂。

3.0.2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擬建地區的環境現狀;

2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 資源開發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

4 設計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5 控制污染和生態變化的初步方案;

6 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7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或環境影響分析;

8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3.0.2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環境保護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區域環境現狀;

2 設計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3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4 控制污染和生態影響的初步技術方案;

5 環境及生態影響初步分析;

6 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7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環境保護設計內容修訂。

3.0.3 項目申請報告中環境報告中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設地區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現狀;

2 建設地區的環境容量;

3 執行的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保護標準規范;

4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 環境治理、保護技術與措施;

6 簡述保護生態環境和文化遺產的措施;

7 環境治理預期效果;

8 項目建設對生態、文化遺產的影響;

9 環保設施與機構設置;

10 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11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情況說明;

12 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13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評價結論和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3.0.3 項目申請報告中環境保護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區域環境現狀;

2 項目區域的環境承載力;

3 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和環境保護標準;

4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 環境治理措施及預期效果;

6 項目建設對環境、生態的影響及保護措施;

7 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8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編制情況說明及建議。

項目申請報告中環境保護設計內容修訂。


3.0.4 工程設計環境保護篇章(專篇)應包括下列內容:

11 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文件所要求內容的落實情況。

工程設計中新增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文件所要求內容的落實情況;



第四章 廠址選擇與總圖布置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T50483-2019

主要變化


4.0.4 具有水體環境污染風險的化工建設項目不宜選址在距離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岸線1000m范圍內。

新增化工建設項目與周邊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岸線的距離要求。


4.0.7 環境保護工程設施用地應與主體工程用地同時選擇、布置。

新增環境保護工程與主體工程需同時。

4.0.11 排氣筒、火炬設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貯存庫、裝卸站、污水處理廠及廢物填埋和焚燒裝置等,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0.8 火炬設施、有毒有害物料貯存庫、罐區、裝卸站、污水處理場、危險廢物暫存區、廢物填埋場和焚燒裝置等,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應改為宜。


第五章 廢氣防治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50483-2019

主要變化


5.1.5廢水排氣筒應設監測采樣孔,采樣孔位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的規定。國家或地方規定需要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時,其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的規定。

新增采樣孔設計的規定。


5.1.7廢氣治理工程的安全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廢氣治理新增安全設計的規定。

5.2.1 產生有毒有害廢氣、粉塵、惡臭、酸霧等氣態物質的生產裝置,宜選用密閉的工藝設備,不得開放式操作。

5.2.1 產生有毒有害廢氣、粉塵、惡臭、酸霧、揮發性有機物等氣態物質的生產裝置宜選用密閉的工藝設備或設施。

新增揮發性有機物宜選用密閉的設備或設施。


5.2.5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應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尤其回收裝置的固定頂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存真實蒸氣壓大于或等于76.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

2 儲存真實蒸氣壓大于或等于5.2kPa但小于27.6kPa的設計容積大于或等于150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以及儲存真實蒸氣壓大于或等于27.6kPa但小于76.6kPa的設計容積大于或等于75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采用內浮頂罐,內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型、雙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外浮頂罐,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采用液體封嵌式、機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3)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系統至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規定。

3 浮頂罐浮盤上的開口、縫隙密封設施,以及浮盤與罐壁之間的密封設施在工作狀態應密閉。

新增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規定。


5.2.3下列有機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有機廢氣收集、傳輸設施的設置和操作條件應保證被收集的有機氣體不得直接向大氣排放:

1 空氣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反映其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尾氣;

2 序批式反應器原料裝填過程、氣相空間保護氣置換過程、反應器升溫及反應過程和反應器清洗過程排出的廢氣;

3 有機固體物料氣體輸送廢氣;

4 用于含揮發性有機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氣;

5 在非正常工況下生產設備通過安全閥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

6 生產裝置、設備開停工過程不滿足排放標準要求的廢氣。


新增哪些情況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不得無組織排放。

5.2.3易揮發性液體的裝卸宜采用浸沒法裝卸系統或其他密閉設施,并宜設置油氣回收設施。

5.2.6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棧橋對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進行裝卸的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碼頭對船(駁)進行裝卸的設施,以及把揮發性有機液體分裝到較小容器的分裝設施,應密閉并設置有機廢氣收集、回收或處理裝置;

2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車、船應采用頂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式,嚴禁采用噴濺式裝載;

3 運輸先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

4 合成樹脂項目揮發性物料裝卸應配置氣相平衡管,卸料應配置裝卸器。

氣相平衡管,起到壓力平衡的作用,槽車裝料時,罐內壓力通過此管線泄壓,防止超壓;槽車卸料時,罐內壓力通過此管線補壓,防止真空。



第六章 廢水防治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T50483-2019

主要變化

6.1.4 排入城鎮下水管網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排入城鎮下水管網并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廢水,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三級標準火污水處理廠的接納管水質要求;

2 排入未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管網的廢水,其水質應符合下水道出水受納水體的功能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的一級或二級標準,同時應滿足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

3 應符合城鎮下水管網的有關進水水質控制指標的要求。

6.1.5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其放射性活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輻射防護規定》GB8703的有關規定。

6.1.6 廢水排放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入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應符合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接管要求,化工建設項目污水總排管宜按“一廠一管”制送至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

2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在符合現行國家及行業標準排放限值要求的前提下,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時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

3 直接排入地表水體的廢水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

4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的規定。

排入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廢水,化工建設項目污水總排管宜按“一廠一管”制。不同水質的廢水排入污水處理廠執行現有的規范與原有規范不同。



6.1.8排水體制應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應規范化建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線監測流量、pH、化學需氧量等,并宜與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聯網;

2 對污水中的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規范的采樣點位;

3 排放口應預留監測口并設立標志;

4 排放口環保圖形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15562.1的規定。

新增排污口設計的規定。


6.1.10 宜根據裝置生產特點和污染特征進行污染區域劃分,設置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

6.1.11 雨排水在排出項目界區前應設置雨水監控設施。

新增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及雨水監控設施設計規定。


6.2.4 生產裝置、作業場所等污染區域的沖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應收集并處理。全廠雨污分流切換閥宜采用遠程控制閥。

新增生產裝置、作業場所受污染雨水及沖洗水需收集處理。


6.2.5 化工廢液應單獨收集處置,不得直接排入生產廢水系統。

新增化工廢液需收集處置。


6.2.6 循環水系統應配置水質處理設施,應選用無毒或污染小的水處理藥劑,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維持循環水水質。

新增對循環水水質等的要求。


6.2.7 原料、燃料、產品露天堆場和裝卸站臺應設置防止雨水沖刷物料造成污染的設施。

新增原料、燃料、產品露天堆場和裝卸站臺可設置雨棚等措施防止雨水沖刷物料。


6.2.8 化學品儲存、裝卸、投加等場所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物料泄漏。

新增化學品儲存、裝卸、投加等場所可設置環溝等措施,防止物料泄漏。


6.2.9  污染防止分區應設置圍堰或環溝,生產廢水和初期雨水應收集并處理。

污染防止分區按《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50934-2013劃分。


6.5.2 污水處理場(站)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4 采用化學沉淀法處理第一類污染物所產生的化學污泥,應按危險廢物處置;

5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惡臭氣體的設施或建(構)筑物應符合本標準第5.2.7條的規定。

新增污水處理場設計要求。

6.5.7 污水處理場(站)的出水應設有計量與監控設施。

6.5.5 污水處理場(站)進水和出水的流量、pH、化學需氧量等指標宜采用在線監測。

污水處理場(站)進、出水指標均需在線監測。


6.5.7 回用水處理廠設計規模宜根據廢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6.5.8 回用水處理場設計應進行水平衡和鹽平衡。

6.5.9 下列廢水可優先作為回用水水源:

1 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污水、脫鹽水站排水、鍋爐排水;

2 污水處理場(站)出水

3 非污染雨水。

6.5.10 嚴禁將放射性廢水作為回用水水源。

6.5.11 回用水處理場(站)進出水應設置計量與監控設施。

6.5.12 回用水處理場(站)產生的濃鹽水在有納污水體且符合排放標準要求時,經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文件許可后宜直接排放至納污水體;缺乏納污水體或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時,應采取后續處理措施,達到回用水水質標準后回用或達到排放標準后排放。


新增回用水處理規定。


6.5.13 濃鹽水處理和蒸發結晶裝置應配套設置濃鹽水暫存設施,其有效容積應根據蒸發結晶、膜濃縮等處理裝置的故障與檢修時間計算確定。

新增濃鹽水處理和蒸發結晶裝置配套要求。


6.6.3 應急事故水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池容積應根據事故物料泄漏量、消防水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確定;

2 宜采取地下式;

3 應采取防滲、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 事故廢水中含有甲類、乙類、丙類物質時,火災類別按丙類設計,事故狀態下應按甲類運行管理;

5 當事故期間事故廢水必須轉輸時,轉輸泵及其備用泵的電源應按一級負荷確定;當不能滿足一級負荷時要求時,應設雙動力源。備用泵配置應與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新增應急事故水池設計規定。


6.6.4 在開停車、檢修、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含可燃、有毒、污染性液體泄漏及漫流的裝置單元周圍應設置圍堰或環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圍堰高度不應低于150mm;環溝泄流能力應按消防廢水、初期雨水流量校核,并滿足最大流量要求;

2 圍堰地坪應符合防滲要求,并設置集水溝等導流設施;

3 圍堰外應設置切換閥門;

4 水封井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規定。

新增裝置單元物料泄漏及漫流時相關規定。


6.6.5 裝置區、罐區未受污染的雨水應由切換閥門切換到清凈雨水系統,切換閥應設置在安全地帶,應采用地面操作方式,宜遠程控制。

新增裝置區、罐區未受污染雨水相關規定。


6.7.1 污染防治分區應根據地下水水文地質、生產裝置污染特征和所處地帶及位置等劃分,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50934的規定及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文件要求。

6.7.2 防滲措施應按照污染防治分區類別確定,并應采取防止液態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區的措施。

6.7.3 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文件要求設置地下水污染監測井,其位置應根據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擴散形式確定。設置在項目界區內的監測井井口標高應高于廠區防洪標準0.5m~1.0m,并應設置地下水污染防護設施。監測井服役期滿后,應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6.7.4 服役期滿、關停和搬遷的化工建設項目,當場地土壤受到污染時,應采取土壤修復措施。


新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的內容。污染防治分區可參見《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50934-2013。


第七章 固體廢物處置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T50483-2019

主要變化


7.4.7 廢水回用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母液、廢催化劑、廢吸附劑、結晶鹽等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分類,妥善處理(置),宜采取濃縮、脫水、焚燒、填埋或綜合利用等措施。

新增廢水回用處理過程中所產生危險廢物的處理(置)規定。



第八章 噪聲防治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50483-2019

主要變化


8.3.2 化工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結合功能分區,應將生活區、行政辦公區與生產區分開布置,高噪聲廠房與低噪聲廠房分開布置;主要噪聲源宜相對集中,并宜遠離場內外要求安靜的區域;

2 主要噪聲源及生產車間周圍宜布置對噪聲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聲的建(構)筑物,在高噪聲區與低噪聲區之間宜布置倉庫、料場等;

3 對于室內要求安靜的建筑物,其朝向與高度應有利于隔聲。

8.3.3 化工建設項目的豎向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主要噪聲源宜低位布置,噪聲敏感的建筑宜布置在隔聲屏障的聲影區中。

在噪聲防治設計方面對化工建設項目總圖布置、豎向布置作了規定。

8.3.3廠區內各類地點噪聲限制值應按表8.3.3執行。

1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每天連續接觸噪聲8h)噪聲限制值90dB(A)。

2 高噪聲車間設置的值班室、觀察室、休息室、控制室(室內背景噪聲級)無電話通信要求時噪聲限制值75dB(A)。

6 廠部辦公室、會議室、中心實驗室、會議室、研究所、打字室(室內背景噪聲級)噪聲限值60dB(A)。


8.3.5廠區內各類地點噪聲限制值應按表8.3.5執行。

1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每天連續接觸噪聲8h)噪聲限值85dB(A)。

2 高噪聲車間設置的值班室、觀察室、休息室、控制室(室內背景噪聲級)噪聲限制值70dB(A)。

6 廠部辦公室、會議室、中心實驗室、會議室、研究所、打字室(室內背景噪聲級)噪聲限值55dB(A)。

廠區內噪聲限制值修訂。

8.4.1 廠內聲源輻射至廠界的噪聲,不得超過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其限制值可按表8.4.1采用,超標時,應采取控制措施。

8.4.1 廠界噪聲限制值(等效聲級Leq(dBA))特殊住宅區、療養院晝間45,夜間35。

8.4.1 廠界噪聲限制值(等效聲級Leq(dBA))特殊住宅區、療養院晝間50,夜間40。

廠界噪聲限制值修訂。


第九章 環境監測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T50483-2019

主要變化


9.0.6 生產、使用、儲存揮發性有機物的化工建設項目,宜配置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儀器設備。

新增對揮發性有機物檢漏作了規定。


第十章 環境保護管理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T50483-2019

主要變化


10.0.3 宜設置全廠環境保護信息管理系統。

新增從工程設計標準角度促進信息化環保管理水平的提高。






來源:經燕化工平臺